會章

耀山學校家長教師會

會章

  • 第一章 總則
(一).
名稱: 本會定名為『 耀山學校家長教師會 』(以下簡稱本會)
  英文名稱為Iu Shan School Parents And Teachers Association.
(二).
會址: 九龍嘉林邊道二十四號耀山學校(以下簡稱本校)
(三).
宗旨:
  1. 增進耀山學校的教師與家長間聯繫、溝通及合作。
  2. 透過聚會,收集各種意見提交校方以釐訂更有效之教學方法。
  3. 透過舉辦各種文化康樂活動,交換教導學生的心得及促進會員間之友誼。
   
  • 第二章 成員

本會成員包括會長、教師會員及家長會員。

(一). 本校之校監為本會之當然會長。
(二). 現任本校之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教師會員。
(三). 凡屬本校現有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(以每家庭為一個會員單位)均自動成為家長會員。
(四). 本會可聘任學校之校董為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,亦可聘任區內或區外熱心本會會務之人仕為名譽顧問,人數不限,任期為一年,期滿可被繼續聘任。
   
  •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
(一). 凡本會會員均有選舉(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會員或現職教師會員才可選出本會的幹事)、被選(只有現有學生的家長會員或現職教師會員才可成為本會的幹事)、提議及表決等權利。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,活動如需額外費用時,得酌量向參加者徵收。
(二). 凡本會會員均要遵守本會會章,協助推進會務及一切議決案。
(三). 本會之會長有贊助或資助本會之會務及活動之義務。
(四). 本會會費為每年 100 元。
   
  • 第四章 組織
(一). 會員大會
 
  1. 由全體會員組成,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;
  2. 每兩年召開一次;
  3. 會員大會由常務會主席召開;
  4. 常務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;常務會秘書為大會之當然秘書;
  5. 會員大會成立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分之二十或以上;
  6. 會員大會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十四日內再召開,第二次召開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論。
  7. 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並附議程。
  8. 會務報告,會務政策,工作計劃,預算及撥款等事項均向會員大會提交及請求批准(除撥款外,餘均須預先書面寄發,否則概作臨時動議論)。
(二). 特別會員大會
  如遇必需,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,只要有超過半數之常務委員聯名書面提請主席召開,或超過五分一之其他會員,以書面聯名簽署、遞交主席提出亦可。主席收到開會建議書後,須於十五天內召開會議。這種特別會議中所討論事項,必須與建議書中所提出者相同,至於開會之法定人數及通知方式,與每兩年一次的會員大會之召開條例相同。
(三). 常務委員會
  常務委員會須每年開會不少於三次,如主席認為需要,可召開特別常務委員會,而合法之開會人數為超過常務委員人數之一半。
   
  •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之組織及會員職權

常務委員會由 11 名委員組成,包括 6 名家長會員、 5 名教師會員(校長為當然會員)。

(一). 主席(一人)
 
  1. 家長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;
  2. 負責召開及主持常務會議,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;
  3. 在會員大會及常務會休會期間,以被授與之權力領導及推行會務之施行;
  4. 向外代表本會;
  5. 會訊策劃。
  6. 如主席辭職,則「主席」一職即由副主席(家長委員)自動替補,並即時生效。
(二). 副主席(二人)
 
  1. 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;
  2. 負責協助主席執行職務;
  3. 在主席不能行使職權期間(被罷免或休假)代行主席職務;
  4. 會訊策劃。
(三). 秘書(二人)
 
  1. 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;
  2. 為本會「會務行政」之最高負責人;
  3. 管理本會之一切檔案及文件;
  4. 負責書寫及分發本會之來往公函,代主席簽發對內對外之通告或文件;
  5. 會訊策劃。
(四). 司庫(二人)
 
  1. 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;
  2. 管理本會財務;
  3. 編製本會之財政預算;
  4. 每兩月及每年提交財政報告;
  5. 登記會產;
  6. 為本會各小組之當然財政顧問。
(五). 康樂、福利(二人)
 
  1. 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;
  2. 負責推行一切校內外社交康樂活動,增進學生福利及改善學校設施。
(六). 總務(二人)
 
  1. 由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充任並由常務會互選及委任;
  2. 處理一切有關本會之一切什務及協助本會成立典禮之事宜;
  3. 會訊策劃。
(七). 職權
  會長、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提供意見、指導、協助本會推進會務。無選舉權,動議權,被選權,表決權或罷免權。
(八). 其他
  若有常務委員職位出缺,則由「秘書」(家長委員)兼任該職,並即時生效(「主席」一職除外)。
   
  • 第六章 選舉
(一).
初選: 每兩學年召開會員大會之前一個月,常務委員會須組成選舉委員會,管理下屆之選舉事宜,在召開大會之前七個工作天,選舉委員會須將開會通知書派發給每一位會員,要求會員在選舉當日在票上剔選4-6名候選人,並於會員大會舉行前親自把選票投入本會所設之投票箱內,以最多票數者,即出任常務委員,依序排下去,得較少票數者,即為候補委員,若有數相同者,則抽籤決定之。
(二).
複選: 常務委員選出後,選舉委員會須向會員公佈各委員名單及職務,與此同時,選舉委員會即告解散。又去屆之常務委員亦須在十四天之內將其職權移交。新常務委員之名單,須呈交社團註冊署備錄在案。
   
  • 第七章 財政
 
  1. 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。
  2. 義務司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  3. 常務委員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,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,以供設立獎學金、獎項或其他用途,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。
  4.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款項,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。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的人員簽署,方屬有效:主席和司庫,及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。
  5. 本會如有欠債,則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。   
  6. 本會一致通過議決由本會主席、副主席及兩位司庫共四人簽署本會在恒生銀行開立之户口,而提款須由一位家長及一位老師簽署方為有效。
   
  • 第八章 獎懲
(一). 經會員大會通過,常委會可以發出謝函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,加以表揚。
(二). 如有違反下列一項者,且經常委會討論及通過,該名會員可被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。
 
  1. 違反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會規、章則者。
  2. 觸犯本港法例,而被判有罪者。
  3. 擅自冒用本會名義,從事不合法之活動,導致本會名義受損害者。
  4. 欠交會員年費者。
(三). 已被取消會員資格之會員,其所交之年費,一律不得發還。如被開除者為委員時,則其職權即告自動撤銷。
   
  • 第九章 附則
(一). 本會不應干預學校之行政。
(二). 本會章如有修改,需由三分之二的常務委員通過修訂,方可施行。
(三). 本會所討論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,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。
(四).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,不能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,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。
(五). 本會如要解散,必須在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,以超過全體會員之三分之二投票贊成始可通過。
   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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